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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其管辖具体如何确定

王** 广东-江门 刑事诉讼咨询 2022.06.20 23:26:47 347人阅读

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管辖具体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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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其管辖的确定是: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此外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案件;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案件等,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2022-06-20 23:28:47 回复

您好,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管辖是如何确定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现役军人离婚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对于军人的离婚,我国《婚姻法》有特殊的规定,一般的诉讼离婚案件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如果夫妻有一方为军人的,原告应该去哪个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夫妻双方是否都是军人进行分别规定:
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另外一方为非军人的:
1、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也就是非军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人员(参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即军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即非军人住所地管辖。
可否与现役军人离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离婚的自由。但是由于军人身份比较特殊,可否与现役军人离婚呢?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是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的一种限制,旨在从实体法角度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进行特殊保护,有利于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增强部队战斗力,体现了国家对人民子弟兵的关怀和爱护。关于这一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关于现役军人的范围问题。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男女军官、士兵,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其次,只能是夫妻的一方是军人,另一方是非军人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都是军人或双方都不是军人的,不适用此条的规定。同时,适用这一条只能是非军人提出离婚,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如果是军人提出离婚,没有必要征得非军人的同意,也不适用此条的规定。

您好,针对您的现役军人离婚管辖是要如何确定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役军人离婚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对于军人的离婚,我国《婚姻法》有特殊的规定,一般的诉讼离婚案件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如果夫妻有一方为军人的,原告应该去哪个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夫妻双方是否都是军人进行分别规定:
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另外一方为非军人的:
1、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也就是非军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人员(参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即军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即非军人住所地管辖。
可否与现役军人离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离婚的自由。但是由于军人身份比较特殊,可否与现役军人离婚呢?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是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的一种限制,旨在从实体法角度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进行特殊保护,有利于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增强部队战斗力,体现了国家对人民子弟兵的关怀和爱护。关于这一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关于现役军人的范围问题。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男女军官、士兵,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其次,只能是夫妻的一方是军人,另一方是非军人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都是军人或双方都不是军人的,不适用此条的规定。同时,适用这一条只能是非军人提出离婚,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如果是军人提出离婚,没有必要征得非军人的同意,也不适用此条的规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役军人离婚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对于军人的离婚,我国《婚姻法》有特殊的规定,一般的诉讼离婚案件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如果夫妻有一方为军人的,原告应该去哪个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夫妻双方是否都是军人进行分别规定:
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另外一方为非军人的:
1、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也就是非军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人员(参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即军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即非军人住所地管辖。
可否与现役军人离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离婚的自由。但是由于军人身份比较特殊,可否与现役军人离婚呢?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是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的一种限制,旨在从实体法角度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进行特殊保护,有利于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增强部队战斗力,体现了国家对人民子弟兵的关怀和爱护。关于这一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关于现役军人的范围问题。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男女军官、士兵,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其次,只能是夫妻的一方是军人,另一方是非军人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都是军人或双方都不是军人的,不适用此条的规定。同时,适用这一条只能是非军人提出离婚,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如果是军人提出离婚,没有必要征得非军人的同意,也不适用此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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