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规定:基础设施项目的控制性工程经过批准后,可以先用地,然后办理用地手续。凡国家立项的重大建设项目、依法由批准用地的地方批准(核准)建设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项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工程的用地,建设单位可申请先行用地。先行用地须报请国土资源部批准。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规定:基础设施项目的控制性工程经过批准后,可以先用地,然后办理用地手续。凡国家立项的重大建设项目、依法由批准用地的地方批准(核准)建设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项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工程的用地,建设单位可申请先行用地。先行用地须报请国土资源部批准。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规定:基础设施项目的控制性工程经过批准后,可以先用地,然后办理用地手续。凡国家立项的重大建设项目、依法由批准用地的地方批准(核准)建设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项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工程的用地,建设单位可申请先行用地。先行用地须报请国土资源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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