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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经营其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1.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在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主要看实际所有人是否参与管理。如果司机只接受实际所有人的管理,与挂靠单位不成立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那么司机与挂靠单位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则其在工作中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2.如果车辆实际所有人不参与管理,司机接受挂靠单位的管理,那么司机与挂靠单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则其在工作中伤亡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用人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挂靠单位,但是并不以用人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与挂靠单位不是劳动关系。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安徽省高级人民: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构成工伤。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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