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委托:国外一方必须提供经过国内公证机构或者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对于身处国外的中国公民,可以在出国前在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也可以在中国驻所在国的使领馆办理委托书公证,然后将公证后的委托书寄回国内。对于不在中国的外国人,其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如认证手续)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你好,按照法律规定涉外婚姻离婚过程中,双方对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对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国内的一方最好及时联系法官,以尽快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涉外婚姻离婚诉讼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对于在国外的一方,通常通过以下途径和程序委托律师:
1.通过邮件,确定委托关系。
2.指导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后起草诉讼所需法律文书,通过邮件提交委托人。
3.指导委托人在境外办理公证、认证及证据收集和公证、认证等,并提交给律师。
4.律师收到文件后开始代理工作,并在结案后,将相关法律文书交付境外委托人。实践中,对于境外一方当事人属于被告的情形下应当提交书面的离婚意见书无任何异议,而认为原告无需提交离婚意见书,总的来说,境外当事人不论原被告,均应当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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