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根据这一规定,驱逐出境适用方式有两种:一是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二是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
在我国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比较灵活。刑法规定是可以适用,而不是应当适用。这即是说,对犯罪的外国人不一定要适用驱逐出境,而是不仅要根据案情,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而且还要考虑我国与所在国的关系以及国际的需要加以决定。
1、驱逐出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附加适用,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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