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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作作品?什么叫合作作品?

赵* 青海-果洛 其他咨询 2022.04.04 17:22:36 384人阅读

什么是合作作品?什么叫合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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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符合合作作品的条件是什么?1.合作作者有合作创作的合意合意是指完成作品的作者之间有共同合作创作的意图。但这并非意味着合作者事先有意思联络,可以在一部分合作者的创作过程中加入进来;也不必要求各自创作部分在同一时间完成;甚至作者完全陌生亦可。2.合作作者有共同创作的行为这是指合作作者依合意都对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每个合作者各自投入的精神劳动,都应当具有相应的质量和数量,是作品必不可少的,与其他合作者投入的精神劳动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协调一致的。这里的共同创作行为并非要求合作者之间必须做同样形式的行为,也并非意味着合作者必须在创作上互相类似,在数量或质量上相当。3.产生的合作作品必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合作作品都必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含义为:(1)合作作品只能是在共同创作行为全部结束时才会产生,而不会在此期间内陆续地或分别地产生;(2)合作作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合作作者创作的每一部分对于作品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二、合作作品的认定(1)判断合作作品的唯一标准是于作品创作完成之时作者的数量;演绎作品不因原有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而使其成为合作作品;作品不因著作权人为复数而成为合作作品。(2)合作作品以“个别利用可能性”为标准,分为合成作品和共同作品。(3)构成合作作品的要素为:①合作创作的合意;②共同创作的行为;③产生的合作作品须为有机的整体。(4)合作作者的判断标准应当是:其劳动结果最终构成了作品的独创性的成分。(5)合成作品的作者享有“双重著作权”,但只应就自己创作的部分主张权利或承担责任;共同作品的作者共同共有著作权,可以单独主张权利,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合作作品的认定,是需要由作品的创作人根据作品的实际形成原因,以及作品的具体认定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特别是对于后期对合作作品的相关著作权认定有异议的,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处理,也可以起诉判决处理。

2022-04-04 17:24:36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一。而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 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各国法律都有规定。对于什么是署名权,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中国著作权法的 第十条第 (二)项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又称姓名表示权。 第一种观点,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联系在一起,容易使人误将署名权等同于作者身份权。第二种观点注意到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的区别,准确地把握了署名权的实质,即在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而不管这种标记出于什么目的。在理解署名权的含义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署名权的主体。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第11条、第17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 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第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者这一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一切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行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人。因此,哪些人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另外,署名权与著作权主体也是两上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一。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署名权可以于著作权其他权利而成为作者单独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作品说”与“人格利益说”两种。同意“人格利益说”。因为按照通说,人格权所要维护的是某种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而不属于身份权,其理所当然应以某种利益为客体。这种客体是什么呢?应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具体地讲就是作者对自我身份的公开进行控制。这体现了作者对其身份是隐瞒还是公开以及隐瞒或公开方式程度的意志自由隐私利益。

正常途径:将房东至人民,有押金条就行。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当书面约定,没有书面约定的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首先,房东无故不退还押金可以采取的方式当然是协商与,关于押金一般在合同中会有约定,房东的行为属于对合同的违约,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当然遇到这种事情协商一般不能解决问题,多半会走到这一步,房东的恶意违约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向既能要求返还押金,也能要求其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
其次,必须做到证据充分,必须要证明的事项有以下几个:确实存在租赁关系并且租赁关系已经结束,没有以上需要赔偿房东的事项,房东确实有扣押证据的行为事实。为了证明事实,平时对租房相关信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支持主张。
、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则押金作为租赁预付款处理,无论如何都要返还的。
2、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投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房东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租客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租房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租客。
4、租房期间有财产损失可以相目应扣除押金,押金在扣除财物损失后应该退还。
5、在投有明确约定押金性质的情况下,押金的作用是为房屋及屋内财产设定的一个担保,租赁期间如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内设施的财产损失则从押金里扣除。
6、如投有造成该损失则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应予退还。
7、租房押金不退的问题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收集证据,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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