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对您所提问题的解答是这样的: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及采纳意见的情况。评价(1)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2)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您还想了解其他法律问题,律图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2022-03-23 08:25:13 回复专业解答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主要包括:先是执行机关发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接着被执行人提意见和辩护理由;然后执行机关倾听;若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无合理理由,执行机关依法决定强制执行。在做强制执行决定前,执行机关须书面催告,告知义务内容、期限和金额等。
专业解答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程序的一部分,是指当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行政决议规定的责任义务时,行政机关或有特定管辖权的法院依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性措施,促使其履行义务的法定程序。其设立目的是确保行政决议得到有效执行,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流程通常包括催告、决定和执行等关键环节。
专业解答行政机关申请法庭强制执行,法庭一般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七天内,依法作出执行裁决。这一裁决就是有效的终局决定。但如果行政机关能提供足够、确凿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严重违反法规,且紧急情况对社会公益造成严重损害,法庭可能会缩短时间,在裁决之日起的五天内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专业解答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包含以下步骤:首先,行政机关需催告当事人,向其阐明应尽的义务内容、履行期限、方式等,同时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若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在执行过程中,会根据执行对象和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措施,如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处理查封扣押财物等。
专业解答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行政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类别。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遵守行政机构或法院的行政决定时,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来强制他们履行义务,以确保行政决定的有效性,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在这个过程中,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涉及多个步骤,如发出催告令、给予相关人员口头阐述和反驳的机会,以及最终根据法律法规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等。
律师解析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不需要听证。 如果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照规定实施强制执行,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律师解析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必经程序: 1、现场调查取证阶段(案件调查及现场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2、审批立案告知阶段(立案审批表、限期拆除告知书) 3、处理审核决定阶段(处理审批表、限期拆除决定书) 4、履行强制执行阶段(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拆除公告) 说明: 1、其中《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为说理式文书,连同《限期拆除告知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须按照《民事诉讼法》送达要求给当事人,当事人若不在现场或拒绝接收,可在违建现场张贴除《强制执行决定书》以外的有关文书。 2、部分法律文书时限:其中《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等文书之间开具时间视违法建筑物的面积、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合理而定。《强制执行决定书》必须给当事人留足最长三个月的诉讼期限。《强制拆除公告》可以与《强制执行决定书》一并发放,或者在《强制执行决定书》期满前发放。 3、有关现场核查的问题:应在分别开具《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后按合理期限内对当事人是否自拆情况进行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 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作了严格规定,即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律师解析 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可以简化。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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