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实际履行的使用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实际履行责任是违约方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只有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由于迟延履行中违约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只是履行不符合期限的规定),因而不适用实际履行。针对不适当履行而采取的修理、重作、更换的补救措施,由于《合同法》第107条将继续履行与这些补救方式区别开来,因此可适用实际履行的违约行为不包括不适当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和第110规定,适用实际履行的违约行为主要包括拒绝履行和部分履行。
2、非违约方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我国合同法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将是否请求实际履行的选择权交给非违约方,由非违约方决定是否采取实际履行的方式。如果非违约方认为实际履行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则可以采取这种措施。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在违约后寻求金钱赔偿,而是为了实现其订约目的,实际履约如具有现实的需要,则可以提出实际履行的请求。但是,若采取实际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或确实不利于维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则可以采取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其他补救措施。如果非违约方决定采取实际履行的补救措施,则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向违约方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如果在违约方违约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不得再提出此种要求。
3、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一般来说,在金钱债务中,当事人一方不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实际履行,违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然而在非金钱债务中,如果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不能实际履行,则违约方也可以拒绝非违约方的实际履行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您好,关于实际履行的构成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实际履行又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的去履行自己义务的原则。它包括两层含义:
(1)经济合同中规定的是什么标的,当事人就必须交付什么标的,不得擅自更换,不能用其他物品或金钱来代偿;
(2)在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违约方即使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受害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还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继续履行。适当履行,又称全面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时间、地点、包装、运输、结算等各项条款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全面履行原则是实际履行原则的具体化。
(1)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2)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3)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4)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法律效力还是有的,如果双方都没有履行好自己相应的责任,双方可以协商来废除这个合同。
要看具体合同条款判断,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一般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中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后履行的一方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的一方若无法证明其不履行有免责事由,会构成违约。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一旦合同到达终止时间,可以自然终止,但一般不影响违约责任的追究。如果是同时履行,双方都没有履行,可能导致双方违约,按照违约条款确认各自的违约责任(违约条款不一定是对等的,而且很可能违约计算标准也不相似)。
我国合同法规定,除特殊种类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合同已经生效,不履行合同应当追究违约责任,而不是谛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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