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是个大家族,他的爷爷前不久已去世,但是生前却立了多分遗嘱。现在也不知道那一份才最有效,所以我想帮他向大家咨询一下老人遗嘱人先后立多份遗嘱,应以哪份为主?
1、遗嘱变更和撤销的实现
遗嘱系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先后立多份遗嘱,遗嘱人可凭单方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遗嘱,但应根据遗嘱的不同种类作出相应形式的变更或撤销。比如,对于自书遗嘱的变更或撤销,遗嘱人可在后一份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中作出不同的意思表示或作出明确撤销前一份遗嘱的意思表示。但法律对于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则比较严格,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最适宜的是也采取遗嘱公证的形式,由遗嘱人立新遗嘱,表明原先所立遗嘱变更或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单方法律行为具有很强的对世性,单方行为生效后对行为人具有较强的拘束力,发生遗嘱变更时,数份遗嘱均为有效,只不过应按法律确定的规则选择效力最高的遗嘱;而发生遗嘱撤销时,被撤销的遗嘱自撤销的意思表示生效之日起即失去法律效力,对遗嘱人不再具有法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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