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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里面能不能写利息的内容是什么?

王** 重庆-涪陵区 债务纠纷咨询 2017.08.07 12:51:39 339人阅读

你们好,请问借条里面能不能写利息呢?我一个朋友的借条里面的利息好像没有写啊,希望你们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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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上述即为借条里面能不能写利息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

2017-08-07 12:56: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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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字迹清淅,纸张完整外,借条本身一定要说明借款原因、出借人的姓名、借款金额、币种,如果是有利息的还要注明利息的计算方式。约定利率时,应明确载明利率的具体表示方法。具体表示方法主要有:
  
1、年利率:用“%”表示;
  
2、月利率,用“‰”表示;
  
3、日利率,用“/万”表示。上述即为借条里面能不能写利息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

2017-08-07 12:53:39 回复

根据规定房屋权利信息内容如下:
1、发挥房屋的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的交易的安全,维护房屋的交易的秩序,保护房屋的权利人及相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办法适用于城市的房屋权属登记的机关已登记的房屋的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办法所称房屋的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3、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已建立房屋权属登记簿(登记册)的地方,登记簿(登记册)所记载的信息为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您好!关于不当得利纠纷利息的问题,一般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因为这个情形不构成不当得利。
你可以主张在这个合同订立过程中邹先生存在欺诈情形,请求法院撤销该份合同,即合同的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需要注意的是,借贷双方如果约定了利率,但对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适用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
2、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3、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4、由债务人行为引起的无效借贷关系,如债务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债权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形成的无效借贷关系,债务人除返还本金以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资金占用费。
5、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过高的,一般只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下的利息。这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完全等同于《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符合我国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后的实际。但是,如债务人自愿给付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上利息,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干预。
6、借贷双方仅约定借款利息而未约定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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