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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致死一般会被怎么判啊?

孟** 江西-吉安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8.05 13:01:26 92人阅读

我老家一个亲戚因为看一个人不顺眼,叫了好几个社会上的兄弟弄死他,我想咨询一下,人身伤害致死一般会被怎么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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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自首是法定从轻量刑情节,至于确切的量刑还要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裁定。在司法实践过程,因过激行为、伤害致死的,一般不会判决死刑的,何况你朋友又不是主犯。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刑法》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2017-08-05 13:08:26 回复

下面是我之前引用的一个故意伤害致死公诉词范文,希望对您有帮助: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和第169条的规定,我们受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为了进一步惩罚犯罪,弘扬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现对本案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一、被告人丁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刚刚进行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到庭证人,宣读了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及有关鉴定材料,出示了物证等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均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与被告人丁丁的当庭供述一致,经过控辩双方的当庭质证,确凿无疑,足以形成一个完整、规范、合法的证明体系,客观全面地证实了被告人丁丁故意杀害其妻子的犯罪事实。二、被告人丁丁因家庭婚姻纠纷未处理得当,夫妻之间感情淡漠,其妻子不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而产生杀人念头。在被害人拒绝同其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恼羞成怒,遂拿起菜刀朝被害人头面部、颈等部位猛砍二十余刀,致其当场死亡。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其行为不仅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公然侵害,也是对社会治安秩序的严重破坏;不仅是对国家法律的肆意践踏,也是对人类文明的野蛮摧残。因此,应当严惩。三、被告人丁丁在犯罪后,曾喝农药自杀,在经过洗胃抢救后,被告人请求医院护士帮助其报警。在报警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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