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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支持社会保险事业在税收上有什么优惠政策
国家为支持社会保险事业在税收上有以下优惠政策: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部分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个人账户资金免收利息税;社会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中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吴江市外农业户籍人员,一个医保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1000元以内的按30%结付。非市外农业户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个人账户用完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累计自负600元、退休人员累计自负400元之后,在职职工在3000元内按60%结付,退休人员在3500元内按70%结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基本药品目录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结付比例提高到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90%。就医时直接划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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