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后生效。继承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有遗嘱的按照遗嘱进行办理;有遗赠的按照遗赠进行处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动产已交付为生效。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律师解析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定继承中,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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