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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离婚诉讼地和谁代替女方诉讼?

ask****339 内蒙古-赤峰 行政诉讼咨询 2017.08.02 11:17:50 58人阅读

双方异地户籍,在女方户籍地登记结婚并生活买房,女方植物人了,有一女孩,男方年初偶露两次面,不管不出钱,现大半年不知去向,女方去哪地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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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连云港 咨询解答:3333条

在女方处,可以诉讼离婚。

2017-08-02 11:45:48 回复

  你可以代替你父亲继续进行诉讼。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3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及时通知他的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你的情况就属于这种。  (2)如属于下列4种情况,则人民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不再审理: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被告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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