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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具体内容?

易** 安徽-淮北 债务纠纷咨询 2017.07.31 15:30:19 226人阅读

你们好,请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结合案例简要分析,我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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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可见,对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该债权文书经过了公证机关合法有效的公证;二是该债权文书被公证机关依法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三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四是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
  
(二)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
  
(三)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
  
(四)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讼人民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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