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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具体客体,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我认为这两者均不能涵盖本罪的全部具体客体。一方面,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并印证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2017-07-31 07:4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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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数额达到5000元的。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的。
3.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000元的。
7.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50只的。
8.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实施下列掩饰、隐瞒行为之一的:
(1)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
(2)拆解、拼装或者组装;
(3)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
(4)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
(5)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
(6)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掩饰、隐瞒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2.掩饰、隐瞒10次,或者3次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3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6.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万元的;
7.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的。
8.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017-07-31 07:3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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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关于在河南隐瞒所得罪量刑有:《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未成年人袁某和沈某某先后多次将电线、铝锭子等金属赃物卖给熊某这一行为,显然与他们的主体身份不符合。熊某对此应当意识到这是盗窃物品;当袁某和沈某某明确告诉他这是从某停车场汽车里盗窃来的物品时,熊某仍低价予以收购,其牟取暴利的犯罪动机十分明显。 其次,你的行为符合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要件。盗窃公私财产,是公安机关依法应当打击的犯罪行为。熊某收购明知是盗窃而来的物品,其行为客观上帮助了盗窃犯罪,对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形成阻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故而其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第三,《刑法》第312条中所指的赃物,是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犯罪主体来确定的,未成年人因为不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仅对某些犯罪负有刑事责任,故而被称之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犯罪主体。因此,你的行为,只能以一般犯罪主体来确定其所收购物品的性质;何况,前者是否有罪,对后者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均无任何改变,甚至你的行为助长了未成年人进一步走向犯罪。所以,无论从社会危害性,还是从打击违法犯罪的角度讲,你的行为都符合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特点。
2020-12-24 23:57:2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