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签订三方协议后不来公司报到,公司是否有权主张违约金,怎么主张?以何种理由主张,劳动仲裁还是诉讼,希望能解答?谢谢!
一,三方协议及违约金问题:
1,三方协议并非劳动合同,是不可以约定违约金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内容来约定违约金;
3,关于三方协议:
(1)三方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
(2)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3)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报到证》)、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专业解答保险机构作为合同签署人,应严格遵守条款,迅速、精准处理理赔。若因保险公司疏忽未能履行义务,导致客户财务损失,受损方有权要求合理利息补偿。利息赔偿的具体数额需根据实际损失和合同条款精确计算,确保公正合理。
专业解答如果分公司如果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就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如果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的资格就不能签订任何的合同。那么在确定分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时要确定分公司是否申请了营业执照,如果分公司申请了营业执照后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就可以签订合同的。
律师解析 作为保险合同各方签署人中的一员,负有重要责任的各大保险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合同条款的约定,迅速而精确地处理各类理赔事务。万一因为保险公司本身的工作疏漏未能够依照承诺承担起应尽的义务,给投保的客户带来了不必要的财务损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的受损方就有权提出要求,获得合理的利息补偿。 然而,关于利息赔偿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实际遭受的损失情况以及投保合同中所明确记载的条款进行精确计算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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