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诉前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情况紧急,即利害关系人如果等到后再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人民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采取诉前保全的强制措施后十五日内不的,人民解除财产保全。属于给付之诉(即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货币或财物的诉讼)、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的,不发生财产保全问题。财产保全申请一般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人民将记录在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作出财产保全的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写相对简单;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因举证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知道另一方有这些存款时相对困难,所以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
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说不分。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老赖办银行卡不会被抓,老赖不能办理信用卡,不能贷款,可办普通卡。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开始施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其中有关救济途径、失信名单的退出等规定不尽完善,制约了公布失信名单制度效果的进一步发挥,所以有了这次修改。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味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时应当删除其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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