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在法律效果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该县质监局与该建材公司已形成法律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质上来说,该县质监局与该公司形成的是区别于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具体执行中可以参照民事债权债务关系来处理。
公司的变更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此种变更虽然属于重要事项变更,但公司财产未发生转移,从本质上来说是非实质性变更,变更前公司的行政处罚应当直接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
二、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变更。《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合并后的公司即变更后的公司承担。《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该公司属于分立的变更,行政处罚由分立后的所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如属分立后的变更,该变更后的公司当然也在责任承担之列。
三、公司解散并清算注销后成立新公司的变更。《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同时,第184条规定,公司因第181条第
(一)、
(二)、
(四)、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在清算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公司在清偿债务后仍有剩余财产,被股东分配后注销;一种情况是公司在清偿债务后无剩余财产或资不低债而破产,然后注销。
【法律意见】
1、法定名称就是公司的名称,法人就是公司;企业法人是写公司名称(全称),法定代表人是法人(自然人)姓名。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3、人们口中人称的法人,就是法定代表人,一般为董事长、执行董事等;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对于企业名称要要怎样自主申报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名称由申请人在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一并填报,无须预先申报核准,企业登记机关原则上不再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但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核准登记的,应当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二是除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使用的名称外,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企业名称。工商部门将建立并开放包含记载于企业登记数据库全部企业名称的查询比对系统,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经系统校验1个工作日后,网上自动反馈校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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