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区别:
(1)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侵犯的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则是作为公共安全一部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
(3)发生的场合不同。玩忽职守罪必须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代表国家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
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人员,都容易涉及玩忽职守罪。
2、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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