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张某对债务人王某享有金额确定的已到期债权,而王某对次债务人李某的债权因为某原因金额尚未确定。这时张某对李某提起代位权诉讼。
在案件审理中,存在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为王某对李某的债权并未明确,所以这只是一种预期的而非现实的利益,故张某可以代位的范围不明确,应该等王某对李某的债权金额确定后张某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对李某有现实的到期债权,其金额不确定并不影响代位权的成立,故张某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从理论上讲,在讨论“债权确定”时,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两种情形。对于前者理应要求债权合法、确定,而对后者也要求债权必须确定则不妥。由于债的相对性的存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是否确定,对债权人来讲很难确切了解。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作为代位权成立的要素,会使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异常困难,这将使代位权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大为降低。
从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只提到了:(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很明显这里并没有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确定。结合该《解释》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已经为不确定债权在庭审中确定化留下了操作空间。所以结论很明确:仅凭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不确定这一点并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专业解答对于债权方欲向次债务人进行债权追索的过程而言,通常需要遵循以下几个重要步骤:首先,债权方必须明确其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且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也要确保主债务人在当前情况下无法履行其应承担的债务责任;其次,倘若主债务人在偿债能力方面呈现出明显不足,那么债权方便有权向管辖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通过要求拍卖、出售和转让主债务人名下的各类财产,来实现其债权受偿的诉求。
专业解答当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且满足法定条件时,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这对次债务人无影响,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行使债权,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不受影响。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专业解答代位权是一项法律制度,允许债权人在其债务人未能积极履行到期债务且对债权人权益造成损害时,通过司法途径申请以自身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债权。对次债务人而言,无论是债务人直接还是债权人代理行使代位权,都不会改变次债务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及财产权益,不会因此受到直接影响。
专业解答若合同未约定终止时限,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确保权益保护和利益延续。合同终止后,双方法律关系消失,相关担保和权利义务亦失效。但当事人应诚实守信,遵循商业习俗,履行附随义务,如通知、协助、保密等。
专业解答代位权设立后,次债务人应清偿的对象为现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作为被告,经法律程序审理确认后,需按法律规定向现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启动代位权诉讼应在个人债权额度内,不得超越债务人权利范围。次债务人清偿后,现债权人与原债权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解除。
律师解析 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债务人是没有代位权的,有代位权的是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