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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非机动车事故工伤认定

广东-云浮 工伤纠纷咨询 2017.07.15 17:04:15 6人阅读

我想向大家了解一下,上下班途中非机动车事故工伤认定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我最近在研究公司认定相关方面的事宜,所以想就该问题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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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害必须是“机动车事故”引起   实践中,很多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伤害最终并没有认定工伤,其中关键因素是“机动车事故”的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而“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因此,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就不能够认定为工伤。最常见的上下班摔伤、自行车、电瓶车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直接造成的伤害往往被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不久前有关“火车撞人工伤认定案”被闹得沸沸扬扬,该案中有关部门认定火车不属于“机动车”。这样既然火车不属“机动车”,那地铁、轻轨等新型交通工具是否属“机动车”?在上下班途中被这类交通工具撞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呢?对于地铁、轻轨等新型交通工具是否属“机动车”的问题,目前还存在法律空白。但笔者以为,现行的法律对于机动车的认定,已经取消了“道路交通”这一限定词,这意味着机动车交通事故并不仅限于道路交通这一领域,同时,既然目前尚无其他法律规定火车、地铁、轻轨等为“非机动车”,所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这类交通工具伤害,同样符合“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情形。  
2、伤害必须发生在“上下班途中”  在《工伤保险条例》出台之前,国家有关政策将“上下班途中”表述为“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但后来出台的、效力等级更高的《工伤保险条例》只是表述为“上下班途中”。这一法律政策的变化促使目前对“上下班途中”如何理解众说纷纭,对这个问题形成了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所谓上下班途中,是以其住房为代表的生活区域为一个点,以工作区域为另一个点,两点之间的合理路径。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路径中,才能被称为上下班途中。  第二种意见认为,上下班途中实际是以工作区域为核心的。为了工作,前往工作区域所经过的路径属于上班途中。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区域的路径为下班途中。至于是否以其家庭为起点或终点并不重要。只是上班途中只能是直接以工作区域为行进目标的路径;下班途中也只能是起点为工作区域,直接前往第一目的地的路径。  更多专家提出第三种意见,他们认为,“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以其生活区域为一点,其工作区域为另一点的合理行进路径。但应考虑到,我国公民具有较强的家庭观念,买菜、接小孩在其家庭生活中是必需的事项,在上下班的途径设定上应当更为人性化,而且,“接送小孩、买菜”所导致的路径变化,并不必然增加事故风险的明显增加。所以,为生活所必需的接送小孩、买菜所经过的路径也应被认定为合理的路径。  笔者以为,“保护劳动者利益”是《劳动法》当然也是工伤制度设计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因此在法律没有进一步解释和限定的情形下,应当从宽理解,即采纳第三种意见更为妥当。  此外,关于上、下班的时段标准问题,社会上主要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无论提前上班,还是推迟下班,只要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确实为了工作,其在前往或离开用人单位的途中所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应该被认定为通勤事故,属于工伤。当然加班时候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也应认定工伤。至于迟到、早退等行为,虽然违反劳动纪律,但这种违纪行为的过错,并不足以导致这名劳动者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   对于上下班的时段标准,从“工伤”的本质属性———“为了工作而受伤”出发,结合工伤制度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基本原则,笔者以为上下班的时段标准应当适当放宽,对于有正当理由的迟到、早退、加班等情形,应当认定工伤。这个精神实际上和工伤认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致的。至于是否违纪以及如何处罚,则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生效的规章制度来执行。  
3、伤害不属于法定排除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因此,如果机动车事故的发生被证实是属于三种情形的,则不应认定工伤。  同时,依据2006年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中已删除了交通管理部分,如果因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而以职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则无任何法律、法规的依据。  综上分析,只有上述三个要件同时具备,劳动者的伤害事故才能够认定为工伤。鉴于湖南株洲高架桥坍塌时,正处于上下班时段,很多乘坐机动车的驾驶员或乘客,如果他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恰好此时属于上下班途中,那么因为意外事故导致的机动车事故所引起的伤害事故,基本上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受伤或死亡的职工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

2017-07-15 17:06: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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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就是对于上下班途中非机动车事故工伤认定的相关解答。

2017-07-15 17:05:15 回复

上班途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可以认定工伤,需要责任认定书单位去社保局办理工伤认定,因为有肇事者,费用是肇事者先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你的情况具体是不是工伤,还需要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面的责任划分,只有不是你本人主要责任的才能够被认定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班途中被非机动车撞伤算工伤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上下班途中被非机动车撞到的,也属于交通事故,如果你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或无责任的,则属于工伤,如果你负事故主责或全责的,则不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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