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苏法律咨询 > 常州法律咨询 > 常州抵押担保法律咨询 >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消灭的情形是什么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消灭的情形是什么

江苏-常州 抵押担保咨询 2017.07.14 13:08:21 24人阅读

我爸爸那边生意上遇到困惑,他不知道留置权消灭的原因和主要情形是什么,你们知道吗?简单介绍下,谢谢

其他人都在看:
常州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常州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四)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当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被剥夺时,不能给予留置权请求返还,只能依据侵权的法律规定请求返还留置物。上述即为留置权消灭的原因的具体情形,希望采纳谢谢

2017-07-14 13:15:21 回复
咨询我

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二)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上述即为留置权消灭的原因的具体情形,希望采纳谢谢

2017-07-14 13:10:21 回复

一、什么是留置权的消灭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因此担保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也适用于留置权,例如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消灭是指留置权在成立后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留置权不复存在。二、引起留置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物权法》第240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因此,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主要有:(一)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债务人可以另行提供担保,取代留置担保,消灭留置权。债的担保方式有许多,如保证、抵押、质押等,这些担保方式都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方式,须经债权人认可,否则不能消灭留置权。由于留置担保属于法定担保,留置权的发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不排除留置担保对当事人而言不是最佳担保的可能性。留置物归债权人占有但债权人却无法使用留置物,这实际上导致留置物的闲置,不利于留置物效用的充分发挥,也不利于经济流转。因此,法律允许当事人另行协商设定担保以取代留置权。例如甲工厂将其原材料交给乙工厂加工,到期无法结清加工费,结果乙工厂就留置了甲工厂的产品。但是,如此一来,可能会耽误甲工厂对于其客户的义务履行,需要向他人支付高额的违约金,结果不堪设想。此时甲工厂向乙工厂提议以其所有的厂房设定抵押,乙工厂接受的话就可以消灭留置权。甲工厂可以取回货物交付给客户,不仅不需要支付违约金而且可以获得货款,用来支付乙工厂的加工费。如此,有助于物的效用的发挥,也促进了商品流转。(二)留置物占有的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存在的前提,债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使得留置担保的基础丧失,因而构成留置权的消灭原因。债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分两种情形:1、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丧失占有,如债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此情形下留置权当然消灭,且因其他原因重新占有时也不能恢复留置权。2、由于第三人或债务人的非法侵夺导致债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此情形下债权人的占有权可以对抗侵夺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债权人的留置权并不当然消灭,在其丧失占有时消灭,在其恢复占有时留置权重新取得。

一、留置权的消灭的几种情形(一)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二)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三)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四)因丧失占有而消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当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被剥夺时,不能给予留置权请求返还,只能依据侵权的法律规定请求返还留置物。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一)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1、留置权的主体为债权人:(1)担保法/合同法规定留置权的主体为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等债权人;(2)物权法不限制债的发生原因,任何债权人均可成为留置权的主体。2、留置的标的物为债务人的财产:(1)留置的标的物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动产;(2)留置的标的物不是债务所有的动产的,须符合留置权善意取得。3、留置财产必须是动产:(1)不动产不适用留置;(2)有价证券是否可以留置没有明确规定。4、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1)占有方式可以是直接/辅助/间接占有;(2)单纯的持有[不是占有]不能成立留置权;(3)不是依法占有[如侵权占有]不等行使留置权;(4)将留置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之后,应视为抛弃留置权,不能再主张留置权。(二)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1、担保法第84条第1款、第2款规定采取“牵连关系”说[被物权法修改]:认定标准是留置物与债权来自于同一特定的合同关系。2、担保法解释第109条采取“牵连关系”说[被物权法修改]:担保法解释降低了担保法所规定的留置权牵连关系认定标准/牵连关系的构成已不限于债权和留置物来自于同一特定合同关系;3、物权法第231条采取“同一法律关系”说:(1)应指同一个法律关系/非同一种法律关系;(2)应当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种特例。(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即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4)债务已届清偿期只是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之一/非留置权实现条件[还需经过宽限期];(5)债权人故意拖延不交付留置物,以等待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不能取得留置权。留置权的消灭可以因为债务消灭而消灭,也可以因为债务人别行提供担保物而消灭。留置物只能是不动产,如汽车、机械设备等等,不动产并不适用。在债权人将留置物进行处理之前,会给债务人一个宽限期,在宽限期间,债务人可以想办法偿还债务,也可以提供其他的担保物作为债务的担保。以上这些就是对留置权消灭的四大情形是怎么样的解释,希望对你有用。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留置权因什么原因消灭

    专业解答1、留置权消灭的一般原因: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2、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2、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1、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2、留置物占有的丧失。

    2024.06.16 8845阅读
  •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2025.01.10 1367阅读
  •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有什么

    律师解析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一)债权消灭的;(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引起留置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也就是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2024.10.19 862阅读
  •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律师解析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一)债权消灭的;(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引起留置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也就是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2024.09.10 1350阅读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