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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你一下!农村2012年建的养殖场1亩

ask****283 北京 土地承包咨询 2021.07.21 17:43:13 305人阅读

律师你好!想问你一下!农村2012年建的养殖场1亩半这样!今年就被卫星定位是园林!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求缴占用园林罚款!这地本是我们祖先留下地自用地!有证还有 土地使用权证!还有全村户过半的的签名!这怎么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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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东城区 咨询解答:54852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手里的土地只是承包的集体的土地以私有的形式经营,可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等,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从土地管理法中可知,在土地上搞养殖,也是属于农业范畴,并没有改变土地的用途。但是,国有的集体土地又分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农村土地承包发》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用于粮油和蔬菜生产以外的养殖业、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非农也生产。五、营业执照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下来后可以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了,当然还要到畜牧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需要提供材料:1、需要名称字号的,到当地工商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携带本人身份证);2、设立申请书,(到当地工商所领取);3、经营者身份证明;4、经营场所证明。

总的来说建设养殖场需要先到国土局办理土地手续、厂地的条件审查,然后到畜牧局办理防疫合格证,最后到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优惠政策可以依据各地政府为准!国家近年对三农问题非常关注,不少地区还可以立项备案,立项成功是有补贴的。

2021-07-23 16:24: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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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东城区 咨询解答:214117条

需视具体的情况判断,如被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021-07-22 09:50:57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3583条

您好!需要和您进一步详细了解情况,欢迎您来电详细说明。

2021-07-23 13:07:54 回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20号)精神,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 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如个人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论是按农用地管理还是办理征地手续,都必须按《秭归县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秭政发63号)标准进行补偿。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20号)精神,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 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如个人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论是按农用地管理还是办理征地手续,都必须按《秭归县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秭政发63号)标准进行补偿。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20号)精神,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 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如个人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论是按农用地管理还是办理征地手续,都必须按《秭归县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秭政发63号)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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