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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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也就意味着,一旦参与非法集资,投资款项将无法追回,公安机关也不予支持追回集资款。
非法集资包含两种行为: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是集资诈骗,则按本金退还。如果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只要该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法院就会支持利息诉求。
职工集资款,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或者扩大生产需要现金向单位职工借款而形成的负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文)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该司法解释对旧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进行了扩大解释,即将企业欠职工的集资款解释为与企业欠职工工资具有相同地位的破产债权,职工享有按照第一顺序清偿的优先受偿权。
另外,职工集资不包括企业许诺给职工的高额利息,更不包括社会集资,社会集资按照普通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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