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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可以退吗?

ask****729 北京-西城区 合同违约咨询 2021.07.20 08:03:13 386人阅读

您好 请问购房定金可以退吗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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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59条

你好,非因购房者一方个人原因的,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比如开发商不具有售卖商品房的资格、开发商存在欺诈、双方对购房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等情形。

2021-07-20 10:37:24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58757条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退的,但是双方协商好就可以退

2021-07-20 09:56:48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417条

开发商那边有违约行为吗?

2021-07-20 09:51: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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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019000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东城区 咨询解答:29609条

您好需要依据退房原因确定解决

2021-07-20 09:51:33 回复
地区:北京- 咨询解答:27533条

如果对方存在违约或合同存重大误解等情况可以要求退还,如果是买方违约则无法退还

2021-07-20 09:14:28 回复
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17988条

您好,我是孔民律师,主做房产类案件,若对方存在违约情形则可以。

2021-07-20 09:11:23 回复
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7242条

根据您的合同约定,若对方构成违约,您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返还双倍定金,可以详述案情

2021-07-20 09:06:25 回复
地区:北京-东城区 咨询解答:3031条

依照民法典规定,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返还双倍定金,支付定金一方 不履行义务,则收受方不退还定金。

2021-07-20 09:04: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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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120155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东城区 咨询解答:214117条

根据您的合同约定,若对方构成违约,您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返还双倍定金,可以详述案情

2021-07-20 08:05:03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219136条

违约无法要求返还定金

2021-07-20 08:04:25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238条

您好,需要看具体原因等,有需要可联系我。

2021-07-20 12:43:24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1020条

购房者违约无法退回

2021-07-20 08:14: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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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已经实行“认房又认贷”,因此您的情况可能会被认定成第二套房而要按照二套房政策贷款。认房是指一个家庭包括配偶双方未婚子女中有一套住房名字是这个家庭里成员的,就认定这个家庭已经有一套住房。不管这套住房是不是贷款买的都已经是家庭的第一套住房,再购买就是第二套住房。认贷是指一个家庭包括配偶双方未婚子女中有一套住房已经是贷款购买的,那么再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就算是二套住房,或者是房子已经买卖,那个申请人也已经是第二次贷款也算是第二套房贷。二套房贷的首付要在5成以上,而且按照国家住房贷款1.1倍利率执行。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 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 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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