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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流产假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辽宁-葫芦岛 工资福利咨询 2017.07.09 12:06:59 26人阅读

我想向大家了解一下,计划生育流产假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我一个同事流产了,所以想向大家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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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有关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对假期长短,各省份不同。如1988年《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一)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九十天产假之内。
(二)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九十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二十至三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五十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四)上述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上述内容就是对于计划生育流产假的相关解答,望采纳。

2017-07-09 12:07: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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