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山西法律咨询 > 大同法律咨询 > 大同人身侵权法律咨询 > 根据国家赔偿法 检察工作有哪些需要改进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 检察工作有哪些需要改进的?

山西-大同 人身侵权咨询 2017.07.07 10:05:55 36人阅读

根据新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对检查工作进行思考,那么国家赔偿法 检察工作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呢?

其他人都在看:
大同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大同损害赔偿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对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有更高的质量要求。检察机关作出起诉决定的,可能会面对因法院判决无罪而产生的刑事赔偿风险;而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则立即产生刑事赔偿的责任;退回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同样不能免除检察机关的赔偿责任,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更为积极地履行控诉犯罪的职责。存疑不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的批捕工作、被害人诉求均具有否定作用,如果检察机关不想因存疑不起诉案件数量的增加而引发赔偿案件数量的增加,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矛盾,只有加强对提起公诉案件的审查及证据的补充查证,并想办法保证提起公诉案件的有罪判决率。
    
二、要求更严格地控制逮捕措施的适用。国家赔偿法在对逮捕羁押赔偿的表述上,由以过程论的“错误逮捕”改为以结果论的“撤销案件、不起诉、无罪判决”,即使逮捕是正确的,只要有法定事项出现也要赔偿。尤其是批捕、侦查、起诉不是同一个机关的情况下,对法律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容易导致国家赔偿。对于职务犯罪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的措施,虽有加强逮捕强制措施适用的控制之效,但也增大了上级检察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风险,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应重视对逮捕(羁押)的风险预测和控制的研究。
    
三、自侦案件的拘留措施需要经受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审查。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拘留措施的回旋余地比公安机关要小,如果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在赔偿委员会受理后,就需要经受拘留合法性以及对合法性的举证这两个考量。案件最终是被撤销案件、不起诉、无罪判决的,对于拘留行为就具有否定性的评价作用,采取拘留措施的检察机关能否使法院赔偿委员会相信所采取的拘留措施是合法的,侦查人员的举证、质证、论证能力和水平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四、涉案财物的处理与检察机关赔偿责任直接相关。反贪、反渎、公诉等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涉及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及其解除,追缴、保管及其返还或者恢复原状,拍卖或者变卖及其给付价款,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投诉及其处理等诸多事项及司法行为。这些事项及司法行为如果失当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都会导致检察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都需要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相关技术、增强风险意识。
    
五、监所检察部门对监管场所赔偿义务的连带责任。除非检察机关能够证明被羁押人属于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或者能够证明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与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检察工作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贪、反渎、法警等部门在检察机关办案区的使用、保障、服务过程中,也同样存在着监管场所的国家赔偿风险。监所检察部门也要与这些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做好监督、防范、保护工作。
以上是关于国家赔偿法 检察工作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回答

2017-07-07 10:12:55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损害赔偿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