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流程系统化方面:从业机构应有一套严密规范的执业流程。以国内优秀的民营小额不良资产管理公司——永雄集团为例,该公司自身设置了严密的内控流程进行作业,催收成员首先是公司员工,是需要遵循公司的既定流程进行工作,从案件分配、清收作业、清收记录到还款结案的所有流程,均有据可查,往往以视频或音频的方式保存待查,并建立监控体系,一旦发现违规,立即停止作业提起监察,实现轻掸弗侧煌乇号岔铜唱扩言细语、法言法语、和谐催收。 二、在金融机构监督方面:资产管理公司执业行为的风险值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商誉损失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且,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良欠款委外管理,受到监管机构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在委外合同中,金融机构会对商誉损失设立明确的惩罚标准,从罚款、扣除佣金到停单,乃至终止合作、开除等。如果委外机构出现违规操作,会按照行为严重性给予相应处罚,轻则扣除佣金,重则辞退违规员工,终止合作。在我国,对于债务催收的法律条款亟需完善。
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被执行人的转让行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具体操作方法:
第
一,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申请,并由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证据材料或有关线索。人民法院须对提供的材料或线索加以审查,认为明显不符合执行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
二,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即可以向有关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该第三人协助将被执行人对该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根据人民法院指定的数额转移给申请执行人;
第
三,如果第三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根据人民法院指定的数额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则人民法院应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告知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已由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所欠相应数额债务不须再加以履行,并不可再对第三人主张该部分债权;
第
四,如果第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之后,提出违约责任等异议,则人民法院不须予以审查,即应裁定中止对该项债权的执行;
第
五,如果该第三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又未按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则应当制作民事裁定书,对该项债权予以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完毕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被执行人,并通知被执行人不必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已强制执行数额的债务,并不应对第三人就该项被强制执行的债权再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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