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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合同纠纷该怎么确立呢?

河北-承德 债务纠纷咨询 2017.06.28 09:49:32 155人阅读

律师你好,最近我朋友遇到了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问题,我想了解下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怎么确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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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各级法院审理转让的债权债务纠纷 案由是不一样,对此有必要对案由进行统一的问题。 首先,结合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审判实践,笔者谈谈个人的看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合同法之后,新的法律制度出台,使各级法院在掌握案由上存在一些分歧,所以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发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解释,但对债权转让纠纷案件的案由未有明确划分,且各种欠款纠纷又被划分到诸多合同当中,因此,2000年以后各级法院在审理欠款纠纷案件时,对案由更加进行明确细化,如:某某合同欠款纠纷,我们认为是非常准确的。

2017-06-28 09:52: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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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由我们是怎么确定的呢,从一些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经验看,如果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两个法律关系是同一个合同法律关系,有的法院就用同一个合同法律关系的案由,如果这两个法律关系不是同一个合同关系,比如,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那么纠纷的案由又怎么确定呢。有的法院在审理这样案件中,认为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是一种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所以统统地就把这样案件案由定为欠款纠纷。

2017-06-28 09:5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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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债务纠纷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公司债务纠纷立案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条件当中没有明确要求债务诉讼没有金额大小之分,所以小额纠纷也能 二、债务人,首先需要确定债务人相关信息(很重要) 债务人作为被告,那么需要知道被告人是谁? 被告可以是一个人、或者夫妻、或者担保人、或者公司 三、打官司需要找,如果债务人和债主不在同一地区,那么找哪个地方的? 债务案件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审理,也可以是被告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所在地。由于合同产生的债务,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立案律师指导下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以利于判决的执行。多个被告的,择其一被告选择对己方有利的。 如: 1,你如果在前不知道被告的具体住址的,可以委托律师到公安机关查询被告的户籍登记住址,在你提供被告的户籍信息后,就应该受理的。 2,受理后,如果找不到被告无常送达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判决。 四、知道要告谁,在哪儿告了之后,还要确保自己有哪些证据,毕竟法庭上证据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东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在或应诉时应向提交必要的证据,否则你的主张有可能得不到的支持,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以下是你应向提供的主要证据: 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3、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4、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5、关于共同被告的相应证据,如列夫其另一方为共同被告,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股东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股东滥用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的相应证据。 有了充分的证据,那么这场官司心理就有底了,可以着手写状了。 民事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提出的要求人民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书面诉讼请求。 民事状是人民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情]
2011年8月20日,杜某因做生意急需用钱,经中间人许某介绍,向谷某借款55000元,由祖某提供担保,立借据一张,并口头约定月息1角。杜某向法庭出示于2013年2月至同年5月间先后偿还谷某本金共计15000元的收条。杜某主张已偿还10000元,没有提供证据。2013年6月29日,杜某与谷某协调,因杜某无力还款,中间人许某自愿将对案外人潘某享有的30000元债权让与谷某,以偿还杜某欠谷某债务中30000元,谷某同意,并表示如果潘某不履行还款义务,自己会重新要求杜某还款,杜某表示30000元债务转移给潘某,自己不再承担还款义务,双方对于祖某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当日潘某向谷某出具借款30000元的借条一份,谷某接收。2013年12月,谷某找潘某追要欠款,潘某表示,许某并未向其出具书面手续,故债权转让不成立,并将打给谷某的借条收回。故谷某诉讼来院,要求判决被告杜某偿还其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3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祖某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
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应当在债权人主张债权后及时偿还借款,担保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债务转移后,债权人应按合同约定向
第三人主张债权。本案中,原告谷某、被告杜某及案外人潘某依法达成债务转移协议,且未对保证人祖某的保证责任作出约定,故原告谷某应就已转移的30000元债务向案外人潘某主张,被告杜某和担保人被告祖某不再承担责任。被告杜某对尚欠原告谷某本金10000元不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被告杜某主张说10000元已经偿还,但其不能举证证实,故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约定月利率10%超出法律保护范围,超出部分无效,原告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祖某作为保证人,未对保证方式及范围进行约定,故对借款本息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某追偿。故判决被告杜某偿还原告谷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
4.4%自2011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谷某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祖某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某追偿。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债务转移合同是否成立并依法生效。
一、债务转移的概念
债务转移,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债务转移的方式有三种:
(1)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权人同意;
(2)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
(3)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人共同达成债务转让协议。
本案中,杜某与谷某协商将债务部分转移给案外人潘某,谷某同意,并一同找潘某协商,并由潘某向谷某出具借条一份,这是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人共同达成的债务转让协议。
二、对债务转移合同构成要件的审查
1、形式要件。依据《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依照其规定。
2、实质要件。
第一,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合法有效的债务是债务转移的前提,如果存在合同无效等情形,则不存在债务转移。

二、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不得转移的债务主要包括: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本案中杜某将部分债务转让给潘某符合债务转移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三、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区别
第三人代为清偿是指第三人自愿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欠款的行为,其与债务转移区别如下:
第一,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的协议,债务并不发生转移,债权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二、在债务转移情形下,如果是合同债务的全部转移,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成为合同当事人,而债务部分转移是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成为合同当事人。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情形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非合同主体。

三、在债务转移情形下,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在债务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而第三人代为清偿情形下,如果债务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
四、对债务转移从债的处理
依据《合同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人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一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杜某将3000元债务转移于潘某,利息属于从债务,且并不是专属于杜某自身,故应一并转移给潘某。在债务转移时并未对祖某的担保责任进行约定,故祖某不应对转移的30000元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否享有到期债权的事实不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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