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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按揭贷款条件一般情况是什么啊?

山西-忻州 债务债权咨询 2017.06.27 17:22:56 8人阅读

最近我和媳妇儿打算买一套房子,但是现在没有钱。我想了解一下商品房按揭贷款条件一般情况是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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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2)签订合同。借款申请人在接到银行有关贷款批准的通知后,要到贷款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并视情况办理公证、抵押登记、保险等相关手续。
(3)开立账户。选用委托扣除款方式还款的客户需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并在贷款行指定的营业网点开立还款专用的储蓄存折账户或储蓄卡、信用卡账户。同时,售房人要在贷款行开立售房结算账户或存款专户。
(4)支用贷款。经贷款行同意发放的贷款,办妥有关手续后,贷款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或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售房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5)按期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可供选择的还款方式有委托扣款和柜面还款两种方式。
(6)贷款结清包括提前结清和正常结清两种。提前结清是指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贷款)或贷款最后一期(分期偿还类贷款)前结清贷款;正常结清指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或贷款最后一期(分期偿还类贷款)结清贷款。如提前结清贷款,借款人须在清偿应付各项款项后,提前10个工作日向贷款行提出提前结清申请。贷款结清后,借款人从贷款行领取“贷款结清证明”,取回房地产权属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及保险单正本,并持贷款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2017-06-27 17:26:56 回复

1、第1日 递交材料,提出申请
买卖双方带齐相关材料,前往银行。领取并填写二手房个人借款申请表,填完后将所有材料交给工作人员审阅。
工作人员会就材料做出初步评估,给出大致贷款额度和年限。最后三方约定时间,由银行联系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前去验房做评估。
2.第2-7日 评估
根据约定时间,房地产评估机构到房源处进行评估。完成后,评估机构向银行出具评估报告。这一阶段耗时会依据约定情况而定,一般3-5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交易方需交纳500元评估费。
3第8-10日 银行审批
银行对贷款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银行根据房屋评估价格,综合贷款人的资质进行贷款额度、期限等方面的审批。审批过程一般在5个工作日左右,但民生银行中关村支行与贷款审批部门在同一个写字楼办公,报批速度快,每单业务审批时间1-2天即可完成。
4第11-33日 交首付,办理过户
审批通过后,买方向卖方支付房屋首付款。然后买卖双方及银行工作人员到房地产交易所,凭首付款证明、银行出具的按揭申请审查承诺函等材料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过户当天便可完成,买方再等待20个工作日左右可以领取房产证。
5.第34-35天 办房产抵押登记、保险手续,银行放贷
买方领到房产证后,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和保险,保险费2000元左右。然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银行便向卖方账户存入房款,买方则开始依照合同按期偿还本期。

贷了20万,分20年还,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6.55%计算,等额本息法还款,那么这20年一共还359289.45元钱,利息一共是159289.45元,月供金额1497.04元.

《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物权法》 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上述《担保法》中的“转让行为无效”以及《物权法》中的“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都是指物权行为无效,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以房产为例,如果某房产有抵押,其所有权人作为卖房人与买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其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是无效的,买房人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除非买房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这就类似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情形,依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债权行为有效,物权行为无效。即所签的合同有效,但是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当然,买受人可以向出售人主张违约责任)。
但是,转让有抵押的房产的合同往往会因为一些其他的原因而无效。如,卖房人与买房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这样的合同因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的规定而无效。再如,卖房人“超低价”转让有抵押的房产给买房人,如果抵押权人同时也是其债权人,那么,债权人还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也可以诉请撤销该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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