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调解申请书(供参考)
×××人民政府:
申请人×××,男,汉族,现年××岁,家住××省××县××镇××村,电话:×××
对方当事人: ×××,女,汉族,现年××岁,家住××省××县××镇××村,电话:×××
申请目的:
事实与理由:
此致
敬礼!
呈:××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对于乡镇土地纠纷,司法所没有裁决的权力,但它可以出面调解。
一、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权限 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局负责调查和处理,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二、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局调查处理。 对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镇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三、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1)土地侵权案件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3)土地违法案件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程序
1、申请 当事人直接向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局或镇国土所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 国土局、国土所审查,认为不应当受理的,7日内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县国土局,县、镇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政府授权,由县国土局作出)。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受理
4、确定案件承办人
5、调查取证 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6、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
双方都没有签字按手印,调解还没有生效,可以申请调查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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