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可以作为法庭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录音作为法庭证据,有以下限制:
1、录音尽量保存原始载体;
2、录音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3、录音尽量不要单独作为法庭证据;
4、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
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在线或离线存储、备份庭审录音录像。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录音录像,应当一并存储。
庭审录音录像的归档,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通过使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同步转换生成的庭审文字记录,经审判人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核对签字后,作为法庭笔录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可以播放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第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
专业解答通话录音可作为法律证据,但需合法获取且内容清晰反映待证事实。它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作为判断事实的依据。若符合合法性、客观性、相关性原则,通话录音在法律上可作为有效证据。
专业解答通话录音可作为法律证据,但需合法获取且内容清晰反映待证事实。它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作为判断事实的依据。若符合合法性、客观性、相关性原则,通话录音在法律上可作为有效证据。
专业解答通话录音可作为法律证据,但需合法获取且内容清晰反映待证事实。它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作为判断事实的依据。若符合合法性、客观性、相关性原则,通话录音在法律上可作为有效证据。
专业解答录音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分情况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而言之,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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