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3日出台的《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大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尤其是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权益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广大农民的极为重要的民事权利,是农民各项权益的核心,也是农村 社会稳定和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要基础和载体。“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导致大量农民工返乡,之所以没有引发社会动荡,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返乡的农民 工还有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说‘一亩三分地’来提供保障。”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表示,当前形势下,依法充分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尤其重要的 现实意义,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关系重大。人民法院必须站在稳定农村社会和保障其生存权的高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农民特别是农民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全力 避免因其成为失地农民所导致的社会风险。
此外,考虑到实践中假借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名损害农民权益的现象时有发 生,《指导意见》还提出,要统筹协调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做好违反法律、国家政策规定,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名损害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
专业解答非法侵占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构成非法侵占财产罪。侵权者需担责,包括停止侵害等。代为保管人擅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金额较大者可判两年以下徒刑或罚金;金额大或情节严重者,刑期可达两年以上五年以下,可能并处罚金。同样,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金额较大且不愿归还者,处罚参照上述标准。
专业解答侵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赔偿标准需按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确定,包括耕地和非耕地补偿。耕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量的6-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根据需安置农业人口数量计算)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刚种植的农作物按工本费1/3补偿)。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怎么解决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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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侵权纠纷是否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律师解析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民集体土地一般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如果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承包经营权,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律师解析 向法院递交起诉状。 具体起诉流程如下: 1、准备好起诉状,起诉状包括原告、被告的身份信息被告的身份信息以及诉求; 2、将起诉状递交到被告所在地法院; 3、法院受理后,同时需要缴纳诉讼费用; 4、法院会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通知书等; 5、等待开庭审理即可。
律师解析 农民集体土地一般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如果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承包经营权,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律师解析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2、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 3、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 4、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 5、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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