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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家庭的家庭条件

黄** 黑龙江-双鸭山 婚姻家庭咨询 2021.05.31 07:33:00 364人阅读

困难家庭的家庭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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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量刑是不需要考虑家庭条件的,只会考虑犯罪情节、犯罪的性质、对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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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07:34:00 回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为避免罚金执行减免制度的滥用,最高人民1998年9月2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9条第2款对罚金刑的减免条件予以了细化,解释强调指出:人民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考虑减免,其一,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这是减免罚金的前提条件;其二,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这是减免罚金的实质条件。由于这一解释操作性不强,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对罚金刑减免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所谓“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用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罚金刑减免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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