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为避免罚金执行减免制度的滥用,最高人民1998年9月2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9条第2款对罚金刑的减免条件予以了细化,解释强调指出:人民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考虑减免,其一,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这是减免罚金的前提条件;其二,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这是减免罚金的实质条件。由于这一解释操作性不强,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对罚金刑减免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所谓“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用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罚金刑减免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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