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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的支付范围

唐** 湖南-郴州 其他咨询 2021.05.29 13:41:42 353人阅读

质保金的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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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通常发包人和承包人会商定质保期(通常是2年),质保金通常是在质保期满后支付。但是,同时法律又对建筑工程作发生最低质量保修时限。例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就限定,在正常使用要求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时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限定的该工程的合法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事项的保修时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商定。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质保金应该在何时支付呢按道理,法律作了最低保修时限的,合同商定的时限低于此时限的,应属无效。但是按照法律限定的时限,承包方的质保金拿到手的时间未免太太迟了,尤其是“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其合法使用年限可能长达50年或更多,总不能让承包商等这么久吧  另外,我公司碰到过一个案例,合同中两方关于保修只写了“按国家限定执行”,根本无“2年”的商定,现在发包方以上述借口在验收合格满2年后拒不支付质保金。我公司有诉权么  谢谢!  答:  保修与质保金并无必然的关系,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支付(或从工程款中扣留)质保金有肯定合法性,但得由两方商定,与法律关于保修期的限定并不冲突。如果合同只商定保修按国家限定,无商定质保金,则任意能够要求发包方支付。当然还得具体分析合同内容。
【法律条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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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9 13:43:4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基金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广泛筹集资金,解决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死亡之后本人或遗属的经济补偿问题,遵循“统筹共济”“大数法则”的原则。那么,呢下面就为您介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以下项目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辅助器具配置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津贴;
(5)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6)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院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9)康复性治疗费用。
(10)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11)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12)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保险基金是对广大劳动者的保障,但是也有很多劳动者根本不知道有这种基金的存在。如果您觉得本篇文章很有实际意义,请将它推荐给更多人阅读。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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