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因害怕停止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其它细节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根据《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故意伤害未遂要怎样处理罪犯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伤害未遂对罪犯的处罚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并不是所有的罪名都需要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因此社会危害性要小一些这没什么矛盾的。要求造成危害结果才构成的罪名同样也不存在未遂的概念,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造成行为人预期的结果。只有一部分未作出规定的罪名才具备既遂和未遂同时构罪、减轻处罚:首先要明确一点:相当一部分罪名根本不存在未遂的概念。未遂犯就是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那就是刑法的惩罚对象是行为。第二点,只要实施了行为就直接构成既遂。明确这一点以后就很好理解这个问题了,造成的危害性要大于未遂,所以要比照既遂从轻;而既遂则是行为造成了行为人实施行为所预期的目的,未遂状态根本不构成犯罪。这就回到我首先要明确的哪一点:你犯了一个概念性的错误,而非造成的结果或者人。所以这两点并不矛盾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