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样规定,同样是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相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来说,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对行为性质及其后果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有所提高,但与已经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相比,还是有差距的。同时,考虑到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一旦被公安机关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对其本人的心理、周围的人的评价和他今后的人生发展,可能产生比较负面的影响。因此,对于这一部分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可以将行政拘留处罚对这些人今后成长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但又能通过对他给予治安拘留处罚但不实际执行的方式,对其起到教育作用。如果这部分人不思改正,不吸取教训,再次违反治安管理,又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就应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一)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三)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四)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
(五)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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