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遭受伤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遭受伤害时,应由学校或导致损害发生的第三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学校在此过程中有过失行为且未能尽职履行教育和监管之责,则学校及其施害者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若学校已充分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职责,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而应由实施侵害行为的学生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专业解答《民法典》之儿童在学校意外伤害责任归属问题若遇有当事人子女在校园内遭受伤害事件,当该校已全力以赴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之际,那么此时之责任将不复存在;然而,若学校未能完全履行上述职责,亦需承担相应责任。若所受伤害系源于位于校内之第三方行为所致,则责任主体应当归属于此第三方,而对于未能充分履行其管理职责之处,学校亦应承担相对的补充责任。
专业解答对于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学童在校园内遇到突发状况时,假设校方未能充分履行其应有的教育和管理职能,那么通常情况下校方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然而,如若能够证实校方已经竭尽全力地履行了其教育和管理职责,那么校方便无需对该类事故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专业解答对于此问题,负有不可推卸之责。孩子在定位在校期间之内,他们的法定监护权并未转移至学校身上。尽管学校承载着较为艰巨的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以及安全保障等诸多职责,但这并不构成在此背景下的法定监护义务。我们必须明确,校方与家长之间并非天然或理应产生那种委托监护的紧密协作关系。既然如此,那么对于在校园内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其最终的责任划分则须依据校方过失程度之轻重而定。
专业解答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园体育课程中所遭受到的伤害问题,我们需针对两种不同的情形加以区分和分析。首先,倘若涉及的对象为年龄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之相关规定,此时学校理应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若学校能够证实其已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并充分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时,则无需对本次伤害事件负有侵权责任。
律师解析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校期间受伤的,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要依据学校是否尽了职责而定,未尽职责的要承担相应责任。根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律师解析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律师解析 学校不承担学生在校外受害的责任。 学生在校外受害的责任应由侵权者负责,学校只对学生在校内受害承担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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