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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合同仲裁
甲方(出租方):乙方(转租方):丙方(承租方):丙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需租赁乙方原向甲方承租的土地,经甲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租赁土地范围、面积位于市路号(附图),面积按土管部门勘定的为准。第二条租赁土地用途丙方开设汽车销售中心。第三条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的租金为3万元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的租金为3.5万元年。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丙方自租赁期限开始之日起一周内,支付当年租赁费的一半给乙方,六个月后的第一周内支付当年另一半租金。这二个付款日为以后每年租金的付款日。合同期满后,该土地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丙方享有承租优先权。第六条合同终止国家征用该土地时,合同终止。各自损失自行承担。第七条合同解除。
土地租赁合同仲裁管辖适用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如下: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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