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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签订兼职协议吗

张* 陕西-安康 劳动纠纷咨询 2021.05.21 19:25:26 327人阅读

劳动者可以签订兼职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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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劳动者出现工伤后,应该赔偿多少钱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只规定了赔偿的项目,具体数额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除外。

近期一条有趣的社会新闻因其大家的关注,已婚的A与未婚的小李2年前相遇,之后小李在已知A已婚的情况下,俩人好上了。1年后,A妻子发现丈夫的婚外情,要求离婚。A为了挽回妻子,遂跟小李提出分手,当时出于愧疚,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书”,称以后见面小李要装成陌生人,A就赠送小李一套房,小李欣然同意。半年后,A生意失败,想起赠送给小李的房子,想把它要回来。小李不同意,说此协议是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下签订,是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的效力如何,房子最终属于谁一、“分手协议”无效为什么“分手协议”是在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签订是无效的《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属于民事活动,合同的订立应尊重社会公德才有效。签订的“分手协议书”是基于双方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形成的,两人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二、房子最终属于谁分析一是根据法理,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违反强行法规或公序良俗原则而为的给付。虽然协议书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但是房子已经因不法原因给了小李,房子就不应该被返还的。因为在这个案件中,因双方协议书引起的债务纠纷,A的请求基于不具有正当合法性,所以对要求小李返还房屋的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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