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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给儿子媳妇,父母可否继承房屋?

任** 湖北-黄石 婚姻家庭咨询 2021.05.21 10:19:06 453人阅读

赠与房产给儿子媳妇,父母可否继承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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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通过继承或者赠与合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2178号《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两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另一半、爸妈、娃儿、祖爸妈、外祖爸妈、孙娃儿、外孙娃儿、弟兄姊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受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丧命,依法获到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愿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021-05-21 10:21:06 回复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如下: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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