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就已经推出了第一部有关儿童乘坐机动车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指出:“成人安全带扣和儿童约束系统的带扣不能通用,儿童不应使用成人安全带。这就意味着,在标准实施之后,轿车将被强制安装儿童用安全带或儿童安全座椅。同时,上海、深圳、山东等地均通过地方立法规定,12周岁以下儿童不得乘坐在任何类型汽车的副驾驶位置,4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据此,警方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对未按规定为未成年乘车人配备安全座椅的,均视为一种过错并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当然,该责任毕竟违反的只是安全原则,通常为次要责任,该次要责任并不能免除肇事方的主要责任,更不能成为免除其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因此,法院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
目前新交规还没有规定儿童使用安全座椅,不过个别地区有规定儿童乘车要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如深圳、海南、山东、上海等有规定。根据2015年1月1日起深圳实施的新交规,交通法规关于儿童安全座椅规定12周岁以下儿童不得乘坐在任何类型汽车的副驾驶位置,4周岁以下儿童必须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否则将处以300元罚款次!《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理规定手册》中看到,“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罚款20元或警告;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罚款50元或警告;驾驶非机动车搭载学龄前儿童未使用安全座椅罚款30元;驾驶自行车搭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将处以30元罚款”等规定。2014年8月1日,《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特别规定,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不能坐在副驾驶位;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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