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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造成损失的量刑标准?

母** 河南-焦作 刑事辩护咨询 2021.05.21 06:27:55 335人阅读

寻衅滋事造成损失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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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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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06:28:55 回复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实施细则】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已经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事实除外:( 1)寻衅滋事次数每增加一次,可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每增加300至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实施细则】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5千元的,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超过3次、累计数额达到3千元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掩饰、隐瞒一辆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达到50万元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掩饰、隐瞒达到五辆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次数、被掩饰隐瞒犯罪的性质以及有无牟利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根据犯罪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根据犯罪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二年。(2)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每增加1万5千元至2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犯罪数额超过量刑起点数额的,每增加3万至4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一辆机动车,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实施细则】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已经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事实除外:( 1)寻衅滋事次数每增加一次,可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每增加300至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实施细则】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5千元的,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超过3次、累计数额达到3千元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掩饰、隐瞒一辆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达到50万元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掩饰、隐瞒达到五辆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次数、被掩饰隐瞒犯罪的性质以及有无牟利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根据犯罪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根据犯罪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二年。(2)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每增加1万5千元至2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犯罪数额超过量刑起点数额的,每增加3万至4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一辆机动车,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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