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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权利纠纷,土地权利权利纠纷,发包方侵权

徐* 四川-阿坝 征地拆迁咨询 2021.05.21 05:02:40 371人阅读

农民土地权利纠纷,土地权利权利纠纷,发包方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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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从维护争议双方共同利益出发,在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过程中,以现行法律法规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为依据,严格按照受理、调查、调解、处理等程序,及时化解矛盾,将矛盾解决在基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新农村。
1.协商。争议双方当事人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事实求是、互谅互让、公正合理、自觉自愿”原则平等协商,解决权属争议。
2.调解。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调解。村级组织之间的争议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调处书面申请;村民个人之间、村民个人与村级组织或单位之间的争议,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调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请求的事项和理由、有关证据。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受理后进行调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3.行政处理。调解不成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2021-05-21 05:04:4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2、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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