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 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不具有刑法规定加重处罚情形的,不会加重处罚。 判处有期徒刑且刑罚执行完毕已经过去九年,不构成累犯,不会从重处罚。如果刑罚执行完毕未超过5年则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相关规定: 《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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