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受划拨土地的类型影响。从我国目前划拨土地的实际操作情况来看,划拨土地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1、“国家重点扶持”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2、军事用地;
3、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
注意,并不是说上述用地一定是划拨用地,而是上述用地可以申请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获得批准之后才是划拨土地。而且不同种类的划拨用地在建设规划上是有出入的,这也就使得其使用年限有差异。
很多人说划拨土地是没有使用权年限限制的,其实这种说法还是具有片面性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对于土地本身没有自行处理权,具体年限是多有是由政府说了算的,如果由于城市规划要收回这块土地,那么作为该土地的使用权人则需无条件执行。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但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
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3、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
4、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想获取更多征地拆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