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综合这两条规定,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被执行人)与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但第二百五十六条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中只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情形。
据此可以得出结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审查期间不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执行异议的事由:对于执行命令不服对于执行的措施方法不服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
第一、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第二、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第三、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第四、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
第五、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
专业解答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会在规定时间内对其进行严格审查。如果异议理由充分合理,法院会裁定暂停强制执行;如果理由不充分,法院会裁定驳回。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专业解答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若有一方未履行其义务,对方有权在裁决生效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确保裁决内容得以实施。此机制旨在保障劳动纠纷解决的有效性,促使双方遵守法律裁决,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审理和处理执行异议的期限为:异议审查15日内,异议办理1个月内。法院收到异议后,办事人员应在15天内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通常1个月内完成审查。如需延长时间,办事人员应在期限结束前3天向上级领导申请。
专业解答在法律实践中,法院执行机构若故意拖延或推诿,导致超过六个月未进行实质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诉并请求强制执行。上级法院审查确认后,可授权原法院在规定时间内执行,或直接执行或指令其他有管辖权法院执行。
专业解答执行异议诉讼的时效性规定为收到裁定书后的15日内。若当事人对裁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此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旨在解决当事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的争议,由执行法院依法审理。此规定对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是执行期间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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