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高空扔东西的处罚需要分情况来判断,如果针对特定对象实施恶意的高空抛物,可以推定为有伤害的故意,如果达到轻伤以上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不能证明有明显的恶意,只是随意高空抛物,如果侵害到他人的健康利益,至少从民法上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您好,关于单位丢东西私自翻宿舍违法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丢东西,私自翻员工宿舍,是违法行为无疑。
用人单位不是,无权行使行政强制手段,更无权检查员工私人的物品。
即使是公安机关,也应持检查或者搜查证。
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不提倡老师用体罚的手段惩罚学生。《中华民族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民族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前款第 (二)、第 (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对教师体罚学生做出了相应的禁止规定。但长期以来,一方面是因为很多家长和学生并不清楚有这些法律,另一方面,这些法律法规多为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可行的罚则,使得这些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这些法律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难以落实,不能对违法的老师起到实质性的制约。所以,体罚这种现象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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