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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但是在我市依然两个费一起收,这违法吗?

广*** 广东-清远 其他咨询 2008.06.10 16:03:05 1263人阅读

各位律师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高中阶段择校生和借读生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77号),学校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但是在我市依然两个费一起收。这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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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丰台区 咨询解答:5090条

违法,向教育部门反映情况。

2008-06-10 17:27:22 回复
地区:广东-深圳 咨询解答:11409条

应按省的规定执行。

2008-06-10 16:04:49 回复
地区:山东-烟台 咨询解答:12679条

违法。

2008-06-10 16:03:3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学校取得的上述赞助费、择校费收入,应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因此,上述重点中学应缴纳营业税为9万元(30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3号)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超过规定收费标准而收取的费用,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一律按规定纳税。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未进入学校统一账户,未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而是进入学校下属部门,不免征营业税。托儿所、幼儿园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要注意的是,学校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财税〔2020〕3号文件明确,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比如,某学校某学期取得收入2020万元,其中免税收入2020万元,应税收入100万元,由于该校没有将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单独核算,则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即按2020万元的收入额计算,应缴营业税63万元(2020×3%)。 对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情形,政策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但在申报纳税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要进行减免税申报。政策规定学校取得的免税收入,包括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校办企业按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等,但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免税)申报。 二要分清减免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20〕129号)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学校的减免税,一般属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向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自行计算减免。 三要报送相关资料。纳税人申请报批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的就业协议,属于意向型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在没有实际履行前双方都可以提出解除,但不追究违约责任。
2、学校只是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的中介人,不是合同关系的主体,没有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权利。更没有资格提出违约金的权利,因为即便是可以追究违约责任,也只能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事,中介人没有这权利。
3、建议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如果学校以此为由作出侵害你的权利的事,建议立即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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